2019年5月25日 星期六

港 人 港 罪 港 審

  《逃犯條例》爭議未息,國務院港澳辦主任張曉明日前在北京會見香港福建社團聯會的時候,詳細解釋了有關移交逃犯的法律問題,並提出「港人港罪港審」的概念,甚有新意。

  張曉明指出,透過《逃犯條例》移交內地審訊的,有三種人。第一種是在內地涉嫌犯罪、逃到香港的內地人;第二種是在香港涉嫌犯罪的香港人,他們只接受香港法律的審判,不會移交內地,港人根本不用擔心。第三種是涉嫌在內地犯罪,逃回香港的香港人,從法律角度而言,應該移交。而《逃犯條例》目前保留的三十七項罪行,根本沒有涉及言論自由、新聞自由、出版自由、學術研究自由等範圍,對於工商界,只針對嚴重的經濟和金融犯罪。至於在香港涉嫌犯罪的港人(上述第二種人),只會以香港的法律審判,不會移交內地,香港人完全不用擔心。他認為,目前香港社會的擔憂和恐懼,都是基於反對派的造謠和煽動,諸如「人人都可能被移交」的說法,稍懂法律的人,都會知道根本就是謊言。
  移交逃犯這樣複雜的法律問題,一般人都不會深究,只是道聽塗說,人云亦云。反對派將之宣傳為「所有香港人都可能是逃犯」,會將市民「送中」,搞到人心惶惶,甚至有人以為將來在香港罵共產黨,都可能被移交去內地。反對派然後提出「港人港審」的概念,說港人犯罪,應該在香港審理,乍聽之下,亦好像順理成章。
  今次張曉明便借反對派的「港人港審」概念,提出「港人港罪港審」 的新講法,只略略修改了對方提出的提法,就澄清了很複雜的法律問題,亦釋除了香港人的疑慮。「港人港罪港審」的講法有幾重意思:

  第一是讓公眾聚焦在「港罪」兩字上面,點明港罪港審,港人在香港犯了罪,只會在香港審理,不會移交內地,即使在港觸犯政治罪行,由於是在香港犯法,也不會移交內地。當加上了「港罪」兩字,基本上百分之九十九點九的港人都會排除在移交內地的範圍之外,剩下的只會是那些在內地觸犯了刑期超過三年的罪行、逃回香港的港人。
  第二是政客大多只犯港罪。香港的反對派政客,除了當中較溫和的人,絕大部份都拿不到回鄉證,就算他們參與立法會搞的內地訪問團,也只能拿到一次性的通行證。他們連內地也回不了,就算想回內地觸犯內地的法律也辦不到,要犯罪,也只能夠犯「港罪」,也不可能會被移交內地。
  第三是提出了「屬地原則」的問題。香港所行的普通法有屬地原則,即當地法庭只能夠處理在當地觸犯的罪行,不能夠審訊在外地觸犯的罪行。這也是港人陳同佳在台灣涉嫌殺害女友後逃回香港,香港法庭亦無權處理這案件的原因。反對派提出的所謂「港人港審」,就是假若有港人在內地犯法,就算是殺人放火,都應該在香港審理,不應該交由內地法庭處理。首先,內地不會接受這種侵擾其司法管轄權的安排。其次即使內地接受這種安排,由於異地審訊,取證極度困難。在香港審理在內地犯法的港人,在客觀上等於不審理,疑犯很容易會因為證據不足而脫罪。「港人港審」根本違反了普通法的「屬地原則」。假設「港人港審」的法律通過,在通過法例之前所犯下的罪行,由於違反普通法原則,不可能有追溯權,而港人陳同佳是在此前之犯的法,本地法庭也無法審理,等如放生了陳同佳。張曉明提出「港人港罪港審」這一着相當高明,以子之矛,攻子之盾,簡單加兩個字,既解釋了很複雜的法律問題,也釋除了港人沒有必要的憂慮。

       盧 永 雄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