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名休班警員,前年到旺角一間夜場的「女士之夜」,消遣四小時,享受卡拉 OK 等服務,後來發現入場費比女士高,認為屬於性別歧視,受到「情感傷害」,獲平機會協助,入稟控告娛樂公司違反《性別歧視條例》,申索五萬元賠償及一百八十元入場費差額等,法官昨日頒下判詞,裁定他不獲賠償,另須自行支付訟費。
法官判詞指,警員已得到所需的服務及享用設施,與「情感傷害」沒有關連,不認為警員是真正的「受害者」,故不獲賠償,且不獲訟費。
( 貓 Sir:咁既男人,簡直係極品!因為有佢,我身為男人,都覺得醜。)
( 平機會係個乜嘢會尼架? / & # ^ @!)
咁計較不如留係屋企唱K,連車錢都慳番,係咪?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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