立法會內務委員會被人「拉布」,選了半年也選不出主席。
港澳辦和中聯辦日前分別發稿批評有人「影響了立法會履行《基本法》所規定的立法機關的憲制性責任」,是「政治攬炒」。
反對派議員指責「兩辦」的評論,是干預香港事務,違反《基本法》第 22 條。
外交部駐港公署是按《基本法》第 13 條設立。
駐港部隊是按《基本法》第 14 條派駐,是中央在港行使國防職能的機構。
中央透過《基本法》第 17 條授予香港立法權,任何人故意癱瘓立法會運作,阻礙中央授予立法權的正當行使,中央真的不能管嗎?
港澳辦和中聯辦,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,3 個機構根本不是按《基本法》第 22 條設立。
反對派不要再扮演金牙大狀的角色了,甚麼也拗一餐。真正問題不是《基本法》第 22 條,而是立法會是否被人癱瘓的問題。政府官員也應注意,不要再跟着人家設定的議題打轉了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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有事《基本法》 無事《人權法》
=《輸打贏要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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