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8年6月10日 星期日

可 以 為 所 欲 為?

          一位老友很喜歡吃咖喱,某私人會所的咖喱出名好味,我誠邀她一家去吃咖喱。還以為大家可大快朵頤,怎料去到會所,朋友的兒子以自己不會騷擾任何人為由,拒絕關掉手機而跟會所職員理論。沒甚麼可爭辯的,這是會所規矩。有些年輕人總是愛挑戰常規,我就叫他離開會所好了。其實我早已告訴他們,但他們認為沒甚麼大不了,即使手機響了,說聲 sorry 便可了事。如果你是不抽煙的人,朋友在你家作客,以煙癮為由強要抽煙,你會有何感受?好明顯他不尊重你,你也不用客氣,應下逐客令。
          以前我家聘用一位印尼傭人,後來發現她原來用手機把我家的擺設、裝飾品、晚禮服拍下相片,並分享給姊姊的印尼傭人,及上載到面書上。
              當我知道後,非常生氣,但她覺得沒有把我拍入相片裏就沒問題。因為她喜歡我家的擺設,所以便拍下來跟友儕分享。雖然這對我沒有帶來表面的利益損失,但我覺得不受尊重及被冒犯。傭人被我責備感到不是味兒,還向我姊姊訴說拍下照片只是想參考我的品味,而我從沒有向她聲明過不可在家拍照,並且一直很尊重我云云。
          作為一個成年人要有慧根,餐廳酒樓沒有告示牌說明不可隨處便溺,不就代表你可以好似隻狗咁。或者她不介意有人在她家裏為所欲為,但就是不能發生在我的家裏。
      其實只要她誠心道歉,我就算她無知了事,但她仍不斷狡辯,還向中介公司投訴我對她專制。一個冥頑不靈的人,耶和華也救不了啊。她不忿氣,大可以執包袱回家,不就是皆大歡喜了嗎?
          這件事令我想起最近成為頭條的奇女子,就是在法庭上拍照而掀起大風波。她說來法庭是學習,希望她真的學懂了這寶貴的一課。

        楊 美 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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