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15年6月10日 星期三

理 解 文 化

        在六四集會上,四所大學學生會代表焚燒《基本法》,支聯會主席何俊仁表示可以理解。好一句可以理解,泛民大佬們為怕被學生當成 Uncle,不想做阿叔,事事都理解,最後每件事都變形走樣,一事無成。
        從一兩年前學生們硬要把「公民提名」加入成為政改方案的必要條件,泛民大佬們初時有少少意見,之後不敢出聲,就是這種理解文化的開始。要達成普選,有好多條路,《基本法》四十五條講明行政長官候選人由提名委員會經民主程序產生,你硬要加入一種《基本法》四十五條沒有講的提名方式「公民提名」,作為普選必要條件,泛民大佬明明見到這種提名方式有違《基本法》,也聽任由之,結果迫到阿爺以更硬的方式回應,在人大「八 • 三一」決定中講明要提委會過半數提名,逼出一個死局。這顯然是一個「惡性互動」的例子,若不能怪年輕人,就只能怪泛民大佬太無能,太軟弱了。

        從八十年代中英談判、聯合聲明面世、《基本法》起草這個過程走過來的人,即是所謂 Uncle,無人不明白整部《基本法》產生的背景。當時大家明知香港九七年後要回歸中國,而一國兩制又是史無前例的事物,如何保證在共產中國之下,香港不實行社會主義制度,香港的自由法治不會喪失,就以《基本法》定出行為規範,內容約束中央的多,約束香港的少,核心思想是「不變」,保障香港當時的生活方式,五十年不會改變。
        我當年是政治記者,目擊《基本法》的起草過程,見盡不同界別的草委在過程中,提出各種保障香港利益的意見。以《基本法》第二十三條有關國家安全的法律,就是爭取「自行立法」四個字,希望由香港訂立符合本地法治精神的法律,不想全國性國安法律在港實施。又例如全國人大作為最高立法機構,對本法的解釋權本來不受限制。但香港法律界就爭取到《基本法》第一五八條寫明,特區法院可以對香港自治範圍內的條文自行作出解釋。這只是一兩個例子,其他保障香港的條文,不勝枚舉,《基本法》根本是保障香港自由和權利的長城。
        學生們不滿意《基本法》第四十五條有關特首選舉的部份,就一把火把整本《基本法》燒掉,這樣做有無傻了少少?哪裏有人自拆長城,還沾沾自喜呢?
        可能有人會話,你這樣認真做甚麼,年輕人表達不滿,十分正常。我又反過來話,法治極其重要,當可以選擇兩條路,第一條是符合《基本法》四十五條,但可以盡量對候選人無篩選或少篩選的路,另一條是明顯和《基本法》四十五條相違的公民提名的道路,我就一定揀前者,因為可以兼顧法治與民主,而不是喜歡甚麼就做甚麼。要放棄法治,一天就可以,要建立法治,是幾百年的事,為甚麼不能認真一點?
        那些民主 Uncle,個個求求其其,是是但但,否決了政改方案,唔該話俾我聽,你們又有甚麼大計,可以從阿爺手中,爭取到普選,讓我看看可否理解一下你們的立場。

        盧 永 雄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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