2020年4月21日 星期二

被 人 混 水 摸 魚

立法會內務委員會被人「拉布」,選了半年也選不出主席。


港澳辦和中聯辦日前分別發稿批評有人「影響了立法會履行《基本法》所規定的立法機關的憲制性責任」,是「政治攬炒」。


反對派議員指責「兩辦」的評論,是干預香港事務,違反《基本法》第 22 條。


外交部駐港公署是按《基本法》第 13 條設立。


駐港部隊是按《基本法》第 14 條派駐,是中央在港行使國防職能的機構。


中央透過《基本法》第 17 條授予香港立法權,任何人故意癱瘓立法會運作,阻礙中央授予立法權的正當行使,中央真的不能管嗎?


港澳辦和中聯辦,外交部駐港特派員公署,3 個機構根本不是按《基本法》第 22 條設立。


反對派不要再扮演金牙大狀的角色了,甚麼也拗一餐。真正問題不是《基本法》第 22 條,而是立法會是否被人癱瘓的問題。政府官員也應注意,不要再跟着人家設定的議題打轉了。


《基本法》內容詳細解說 ~ 👇




有事《基本法》  無事《人權法》
=《輸打贏要》

沒有留言:

張貼留言